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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公开办事程序

科长 宿权 副科长 车桂枝 科员 张文瑛 科员
苏静慧
一、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办事程序
1、成立登记
申请筹备→提供申请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验资报告(3—5万元以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办)→发给同意成立批复→召开成立大会→提供注册登记材料(法人登记表、筹备成立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银行帐户备案表、章程核准表、印章备案表)→颁发法人登记证书,发布成立公告。以上自提供注册登记材料齐全后60日内完成。
注:社团成立还应提交五十个会员花名册。
2、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法人登记表、会议决议、审计报告、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变更换证。
(2)办公场所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新的办公场所证明)→办理变更换证。
(3)名称变更:
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名称申请报告、变更登记申请书、会议决议、修改后的正式章程)→办理变更换证。
A.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名称的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B.变更后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注销登记
提供注销登记材料(法定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上缴全部印章及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布注销公告。民间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本市所属各区、县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民间组织申请人对所在区、县登记管理机构不予登记不服,可在法定有效期内向市民政局请求行政复议,市民政局在接到复议请求后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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