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民间组织


   大同市民间组织名录: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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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样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样本 (试行)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3/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廷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超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样本 (试行)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似是而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众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山西省××市××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过审批和要邻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得了——许可证。
  (二)××××××××××××××××;
  (三)××××××××××××××××;
  (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第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第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都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为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做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结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先进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生产。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职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理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频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被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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